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外发[2001]4号 2001-1-11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89号
,晋国税所[1999]158号转发),现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重申如下:
一、老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统一执行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并一律按“先征后退”办法操作。
二、老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
国税发〔1994〕031号
文件和晋国税外发[1996]14号文件的规定,持企业申请、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年审表、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退税登记表(一式五份)、办税员登记表及一寸免冠照二张、企业委托书,在2001年2月底前向省国税涉外分局办理
出口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手续的,其出口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税。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一律使用计算机管理,省局拟在三月份举办老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退税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地通知有关企业准时参加。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