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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年7月20日                 财税[2000]28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法规,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