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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3〕411号 1993-3-6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2年底已经到期。考虑到劳改劳教单位的特殊性和目前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按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