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36号 1996-06-13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
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
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和榆林地区煤炭资源的状况,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将陕西榆林地区境内煤炭(不分中央煤矿和地方煤矿)的
资源税税额由原来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5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