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86)财税外字第273号 1986-11-04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通知中法规“对常驻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暂按介绍商品成交额的5%降为3%据以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本通知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