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24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9-02-25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1997]75号
)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确定基金会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9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事业等基金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按照《基金会管理办法》批准成立、进行管理的其他各种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