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08月24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31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有关计划 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一些在境内上市同时在境外上市以及仅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试点 企业询问有关利润分配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 企业应当按照《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 及其补充规定编制的会计报表中确定的净利润数额计提盈余公积,包括计提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将根据《
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
》计算确定的当期净利润(税后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与按照国际或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计算确定的当期净利润(税后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两者中孰低的数额,扣除企业当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余额,作为当年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最大限额,在该最大限额内进行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