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规定,全文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加强管理,现就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工作,1998年下半年要认真组织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基数,严肃查处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骗抵
增值税的行为。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应统一掌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在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两税任务前提下确定抵扣办法,从严控制抵扣数额。
自1998年7月份起,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仍按
国税发〔1994〕205号
、
国税发〔1995〕130号
、国税发〔1998〕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