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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671号                                       2000-08-3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4号)收悉。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年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