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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有关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有关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2003]81号 2003-4-8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财税〔2002〕208号和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精神,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1、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虽达到规定比例,但同时兼营广告业、桑拿等经营项目,财务上应分别核算,如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减免营业税。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的计算为该企业与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下岗失业人员的下岗失业职工登记证上盖章说明。
4、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包括个体经营户)当年减免税按有关规定审批,次年减免税必须经年检合格后审批。具体年检年审办法另定。
附件: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减免申请表
二OO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