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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2〕733号 1992-05-13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现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仍继续执行国税函发〔1991〕1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