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2〕733号 1992-05-13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我局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
土地使用税"。现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仍继续执行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