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第〔1999〕533号 1999-08-05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铂金”首饰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浙国税流[1999]5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铂金首饰,俗你白金首饰,是以铂金属为原料制作的一种贵重首饰。根据《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法规,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都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因此,对以铂金属制作的铂金首饰,应该征收消费税。鉴于铂金与纯金、银是不同元素的两种贵重金属,因此,铂金首饰应该在生产销售环节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