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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2006.12.26 大国税函〔200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大国税发〔2006〕44号)下发后,各基层局已开展了核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了落实好核定征收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应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对已发现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应以《税务事项通知书》正式通知纳税人年度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二、如果年度中间或汇算期间发现已经实行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存在《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大国税发〔2006〕44号)第十二条情形需要调整的,可以在CTAIS中进行变更。

三、税务机关在年度中间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核定前期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可以不予征收。

四、对实行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在地税缴纳的税款,在汇算期间可以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93 号)程序办理退税。

五、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如果有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应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办理退税(抵税),并同时报送《纳税人退税(抵税)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期间凭纳税人报送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办理退(抵)税(误收退税)。

六、对企业取得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等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换算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填入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对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38号)第十四条规定实施税务稽查,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着重检查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等行为,发现问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