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341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阎宝航教育基金会是上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