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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2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4]142号 规定,符合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消费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