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6〕162号 1996-09-17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5]190号
)规定,自2005年3月4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
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百分之三十三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