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11〕1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税种及附加,补充地方教育附加,即按规定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据《通知》第二条“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确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即上浮20%。 同时,对《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川财税〔2006〕11号 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继续享受期间,从2011年1月1日起,川财税〔2006〕11号第二条规定中的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上调为每人每年4800元,即上浮20%。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