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03月0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