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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公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增值税日常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 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
1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 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X100%
2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X100%
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送交二级稽核。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3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

前款所称正常峰值,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销售额和税负正常变化的上限或下限。即: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峰值,为纳税人在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销售额与上年同期比较,销售额变动率(+)所能达到的最大值;税负率正常峰值,为纳税人在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由于受市场,季节等因素的影响而使税负率变化所能达到的最小值或最大值。正常峰值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二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相关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发票领用存原始记录等资料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

(二)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规定进行认证。

(三)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其抵扣联进行抽查验证。

(四)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做好案头分析工作,对纳税人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初步判断。
1毛益率分析。根据损益表计算销售毛益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毛益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X100%

若本期销售毛益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下同)入账,销售货物结转销售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的问题。

2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分析时,先计算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计算公式为:
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额用负数表示)+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表示)]X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X10%

以进项税额控制数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则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税额和未付款的购进货物提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3销售额分析。将损益表中的当期销售成本加上按成本毛利率计算出的毛益额后,与损益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本期销售额进行对比,若表中数额小,且差距较大,则可能存在销售额不入账,挂账或瞒报等问题。成本毛利率计算公式如下:
成本毛利率=(本年累计毛利额/本年累计销售成本)X100%

第五条 将稽核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纳税人申报异常提出质询,并逐一记录质询情况,质询记录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申报异常所属时期,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答复人姓名以及答复情况等。
(二)对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应填写,送交检查;申报异常现象特别严重或有较大偷骗税嫌疑的,填写送交专案检查。
(三)质询记录,待查对象通知和检查情况所报资料要随时复核,定期统计并报主管领导审阅。

第六条 对稽核阶段未被列入检查对象的纳税人,应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待查对象送交检查。对该类纳税人的检查间隔(即实施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 增值税检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第八条 增值税检查的对象为稽核环节送达的未申报清单和待查对象通知所列的纳税人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纳税人。

第九条 增值税检查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对未申报待查对象的检查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实施,对申报异常的待查对象的检查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实施。
第十条 增值税检查方法根据待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无申报异常现象的,可采取抽查的方法,如有问题再全面检查。
(二)有申报异常现象的,应以销项或进项的某一方面问题核实为主,实施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全面检查。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以进项税额为检查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变动低于正常峰值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应作为检查重点。

对销项税额的检查,应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检查基本方法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经稽核,检查核实的一般性偷骗税问题应按有关条款及现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责成纳税人进行相关的账务调整(具体调账方法见附件2)。对偷骗税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涉及地域范围较广的偷骗税案件应及时移送专案稽查。

第十二条 经增值税检查查实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文书形式反馈给二级稽核。

第十三条 <未申报纳税人清单申报错误更正通知>,<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的样式及内容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增值税检查基本方法

一,瞒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应对下列问题运用账证核对法逐项查证:
(一)发票上填开的销售额与有关收入账户中的记录是否一致;
(二)有无计税销售额记入往来账户问题;
(三)有无将计税销售额或差价记入“应付福利费”,“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账户,逃避纳税的现象;
(四)以物易物有无不反映销售而只办理存货之间转账的问题;
(五)有无发生销售不反映销售额,而是以“生产成本”,“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账户以及资金账户或往来账户对转的问题;
(六)有关收入账户的红字冲销记录有无足以证明业务确实发生的证据;
(七)视同销售业务不申报纳税。检查“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账户的借方记录,核对会计凭证,查明视同销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计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二,迟报计税销售额的检查。
(一)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有关收入账户记录进行核对,看当月实现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压票现象;
(二)对不以销货发票为记账依据的商业零售企业,应查明有无将本月的“销售日报”作为下月原始凭证入账的现象。

三,适用税率的检查。看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所使用的税率是否正确。

四,虚开发票的检查。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与其所列货物的明细账记录进行核对,看账证记录是否一致。

五,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检查。以“进项税额”账户为中心,逐一分析每笔记录记账凭证的会计处理和原始凭证所载明的经济业务,看有无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六,骗抵进项税额的检查。将进项凭证与相关的付款凭证,资金账户,相关的存货账户进行核实,凡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虚开,伪造的进项凭证,应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对依据运费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计算进项税额的,应检查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和扣税凭证的真实性。

七,擅自抵扣期初存货进项税额的检查。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期初存货进项税额,应查明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验证其计算的正确性。

八,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以及销售收入类等账户,并核对其会计凭证,看是否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事项,该办理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否已经转出,转出额确定的是否正确。对兼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应通过分析有关销售收入和成本账户,看是否按规定办理进项税额转出。

九,账外经营检查。涉嫌有账外经营的,可采用突击检查方式,运用盘存法对存货和库存现金进行账实核对,凡相差悬殊的,要进一步查证有无未入账的进项凭证(包括代销,寄存等其他有效凭证)和现金收入凭证,如有未入账凭证,将其所载金额从实存数中扣除后,其结果仍大于账存的,即存在账外经营。

附件2:

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税务检查后帐务调整实例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增值税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没有“增值税检查调整”、“未交增值税”等账户。我们建议增设“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与增值税申报表相衔接,主要涉及增值税申报表以下几项:

项目

栏次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4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本期应补(退)税额

37

《小企业会计准则》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但可增设此科目,或者也可以将涉及损益的内容直接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

增值税具体业务实例

1、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入账申报(属帐外循环、漏进漏出)

本年度:

属于以前年度:

需补入库,如果有合法凭证可以列支,如果没有合法凭证再作纳税调整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现金)

补出库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现金——应收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补提附加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补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利润分配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一会计结转过程,如果会计上以前年度是亏损,就相应弥补了。

但所得税上弥补(调增所得额涉及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要根据稽查报告调整CTAIS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利润分配

企业应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包括补缴流转税后涉及补缴的城建、教育费附加等,及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或减少的所得税费用,经过上述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最后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如计提的盈余公积等。

属于本年度:

入库(看在哪一环节落了)

借:库存商品(产成品)

贷:应付账款(生产成本)(现金)

出库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

销售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查补增值税

下面查账后会计调整需补缴的城建、教育费附加及调整的所得税费用等调账分录如上所述,不再一一列示。

2、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申报(货物等记在账内,未作销售处理)隐匿销售

属于以前年度:

借: 应收账款(现金)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属于本年度: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4、购买虚开的运输发票进行抵扣

意味着没有真实交易,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的“原材料”等属于——不真实——需会计调整,相应冲减原会计分录。

购买虚开的运输发票也同样,原来列支的渠道——是“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还是“固定资产”——同样,不真实——需会计调整,相应冲减原会计分录。

3、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如果是本年度,只需:

借:原材料 -10

贷:现金/应付账款 -10

如果是以前年度,只需做: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

贷:现金/应付账款 -10

4、购买虚开的运输发票进行抵扣

本年度:

借:营业费用-10

贷:现金/应付账款-10

以前年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

贷:现金/应付账款-10

5、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6、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7、取得第三方开具的运输发票进行抵扣

8、善意取得虚开的运输发票进行抵扣

取得第三方或善意取得,会计处理是对的,因凭证不合法只需作纳税调整。

上述6项都是属扣税凭证取得不合法。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

以前年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本年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9、将购买超允许抵扣范围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属抵扣范围擅自扩大。如用于不动产的方面:

以前年度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本年度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将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也属抵扣范围擅自扩大。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以前年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本年度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1、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用于免税项目,一般转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的成本。

12、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代收款项等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的增值税后,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代垫款项)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3、视同销售业务未计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发放非货币性职工薪酬、无偿赠与他人等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额,并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本年利润(应计入损益的部分)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企业所得税部分

企业所得税稽查后的账务调整其实是对“会计差错”的调整,也就是“错账”的调整,“错账”既影响会计利润的正确核算,又可能会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但对会计与税法产生的差异如会计与税法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的不一致、税法限制扣除所影响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是不需要调账的。

1、如果“错账”,但不影响影会计利润,也不影响所得税,则不是我们这一讲税务检查调账的情况。比如:应计入“其他应付款”而错计“应付帐款”,应计“营业费用”而错计“管理费用”等。

2、如果“错账”,不影响影会计利润,但影响所得税,则不需调账,计算所得税时注意。

3、如果账不错,对当期会计利润、所得税都没影响,但会对以后年度所得税产生影响。比如:“在建工程”中的不合法凭证。

“在建工程”账以“白条”列支部分当年不需要调整申报。

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实例

一、少计收入的调帐处理

(一)已实现的销售收入记入“往来款”账户

例:2012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将收到的未开票收入23.40万元挂在“其他应付款”帐上。

本案例中将收入项目挂在往来账上,应调增收入20万元,同时结转成本18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补缴增值税3.4万元,补缴所得税0.5万元(2×25=0.5万元)。同时企业需作以下账户调整:

1、调整挂在“其他应付款”帐户的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 23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00

2、补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3、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

4、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5、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

(二)将收到的补贴收入计入“盈余公积”

例:2012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收到县科技局“新产品开发”补贴5万元,计入“盈余公积”账。

本案例中,将收到的补贴收入计入“盈余公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补缴所得税1.25万元(5×25=1.25万元)。同时企业需作以下账户调整:

1、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贴收入 500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1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12500

(三)下脚料销售不入帐

例:2012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销售下脚料未入账,经核实,2011年共销售下脚料2万元,存入老板个人的银行卡。

本案例中,销售下脚料未入账应调增收入2万元,因为下脚料金额不大,下脚料成本已和其他完工产品一并结转,故不需补转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补缴增值税0.34万元,补缴所得税0.5万元(2×25=0.5万元)。同时企业需作以下账户调整:

1、补记收入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23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

(四)营业收入不入账

即企业取得经营收入不入账,税务机关查实后应补缴流转税和所得税,对于帐外经营收入相应的成本实际工作中有二种情况:

1、相应的成本已混在账内收入中申报扣除,税收征管法称为隐匿收入。

例:2012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将销售产品取得的收入23.4万元入在小金库的账上,其相应成本、费用已混在账内收入中申报扣除。

本案例中将收入隐匿不报,属隐匿收入,应补缴增值税(23.4/1.17) ×17%3.4万,所得税20万×25%5万。

1)补记收入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0

2、相应的成本也不入账,税收上称为账外经营(体外循环)。

账外经营,只要有合法的凭证,其相应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例:2012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将销售产品取得的收入23.4万元入在小金库的账上,同时将采购材料的成本10万元(含税金额),工资及其他费用5万元也在小金库支出。

本案例中将收入、成本费用都隐匿不报,属帐外经营。根据国税函[2005]7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所以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3.4万元。

所以我们认为企业账外经营发生的材料成本和其他各项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补缴所得税1.25万元(5×25=1.25万元)。同时企业需作以下账户调整:

1、补记收入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00

2、补转成本、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现金 50000

3、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1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12500

(五)收回已核销的应收账款记入“资本公积”

例:2012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将收到的上年度已作坏帐核销的应收帐款2万元记入“资本公积”帐户。

本案例中将收到的已核销的坏帐记入资本公积,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所以,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应调增收入2万元,也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补缴所得税0.5万元。同时企业需作以下账户调整:

1、调整在“资本公积”帐户的收入

借:资本公积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20000

如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200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

3、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二、多计成本、费用的调账处理

(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代垫运费

例:2008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07年度将支付的代垫运费记入管理费用,金额2万元。

本案例中将支付的代垫运费计入管理费用,代垫的运费是要销售方收回的,故应计入“其他应收款”,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补缴所得税0.66万元(2×33=0.66万元)。同时企业需作以下账户调整:

1、将代垫运费转回

借:其他应收款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200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6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6600

(二)多结转材料成本,金额较小

多结转的材料成本金额较小,根据会计重要性原则,不考虑多结转的材料成本保留在哪个环节。

例:2012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一次性多结转成本2万元。

本案例中多结转材料成本由于金额较小,按照账务调整原则,不考虑多结转的2万元材料成本是否保留在“库存商品”还是“生产成本”账户。也不考虑当期存、销比例,而视同产品全部销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0.5万元。同时企业需要作以下账户调整:

1、转回原记会计分录中多结转的材料成本

借:材料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

(三)多结转材料成本,金额较大

多结转材料成本金额较大,根据会计重要性原则,应考虑多结转的材料成本是保留在哪个环节上,并要按存销比例分摊。

例:2012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一次性多结转耗用材料200万元,经检查期末在产品占其10%,库存商品占其40%,已销产品占50%

本案例中当年成本结转项目金额较大,需按比例在各环节进行分配计算,将多转的材料成本中影响本年利润的部分调整本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多转材料的分配计算一般采取逐步分配法或比例分配法,因为比例分配法计算方法简便,在检查工作中较为常用,本案例也采用比例分配法,影响本期的应纳所得税额=200×50%×25%=25万元,同时企业需要作以下账户调整:

1、转回多转的材料成本

借:材料 2000000

贷:生产成本 (200×10% 200000

库存商品 (200×40% 8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200×50% 10000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2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250000

(四)将属于固定资产的费用一次摊销

将属于资本性支出误作收益性支出,一次税前列支。

例:2012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6月在管理费用一次性列支电脑一台,电脑金额0.6万元。

本案例中,电脑属于固定资产,不得一次税前列支。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5万元,20117月至12月期间的折旧可以补计0.1万(按最短30.6/36×6),补缴所得税0.125万元。同时企业需作以下账户调整:

1)、调整管理费用,补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6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6000

2)、补提折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 1000

贷:累计折旧 1000

3)、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1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1250

(五)应由“在建工程”列支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

例:20126月,税务机关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将工程领用的材料2万元计入生产成本。

本案例中误转材料成本,由于金额较小,按照账务调整原则,不考虑误转的2万元材料成本是否保留在“产成品”还是“生产成本”账户。也不考虑当期存、销比例,而视同产品全部销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0.5万元。同时企业需要作以下账户调整:

1、转回原记会计分录中误转的材料成本

借:在建工程 23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400

2、计提补缴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查补所得税 5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