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0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公布 实施)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7-05-13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