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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207号 1998-12-0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