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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1988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农税字〔1988〕61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