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10]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规定,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4〕99号
),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3月1日开始,调整我省契税减免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不再实行分级审批,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遵守各项减免税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契税的减免范围,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减免税。审批权限调整后,上级机关应对下级机关契税减免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Ο一Ο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