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1988年06月27日财政部财农税字〔1988〕26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能源部:

你部能源煤[1988]5号文《关于再次请求免征煤炭企业生产性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和原煤炭部(88)煤财字第274号文《关于免征煤炭企业生产性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一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煤矿因井下采煤引起地面塌陷而征用耕地,应当征收耕地占用税,煤炭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原煤炭部[88]煤财字第286号文件称“对于煤矿生产过程占用耕地问题,财政部未做规定,……暂缓缴纳”是不妥当的。

煤矿对塌陷土地进行整治,恢复从事农业生产,经当地政府同意,所需开发费用可从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