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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6-29                                 川国税函[2004]156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4〕6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严格审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将清理情况通过行业网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清理情况统计表》附后。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特别是对普通发票领、用、存、销情况的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企业发票开具的异常情况,防范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1〕78号)规定,只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使用范围。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清理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