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0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公布 1996年01月01日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7〕22号
)的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