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8〕441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13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使用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请示》(保国税发〔2008〕1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异地农业生产者将自产原奶送至奶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奶制品加工企业可凭农业生产者提供的自产证明开具收购发票。
抄送:各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