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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462号  1994-08-09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

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法规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