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6部门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
2019年9月20日 建市〔2019〕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08-13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税务局、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增强建筑业竞争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允许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直接申请该资质承包范围中的省级权限内专业承包资质。省级权限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长期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人员,按有关规定, 突出实践能力和专业知识考核,适当减免各类注册执业资格考试科目。推进执业资格注册电子化审批,全面实行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监管,严格依法查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规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定,完善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标办法。建立健全投标价格评审各项制度,严格落实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职责,切实加强评标过程中对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的处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市场的应用,逐步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评标过程中的比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做大做强
推进建筑业企业跨行业、跨专业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在全国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推动国有建筑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引江济淮、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以及PPP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建设的项目,其业绩予以认可。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承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时,参与投资、运营和管理,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鼓励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以大代小、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在人才培养、技术支持、项目合作等方面每年帮扶1家以上民营建筑业企业。各市人民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对获得鲁班奖、国优工程、黄山杯等奖项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依照招标文件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建设工程费用费率实行优质优价,用于工程创优。大力推行县域建筑业产业集聚,重点打造一批“建筑强县”、“建筑之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展发展空间
依托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空间,扩大市场份额。支持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与专业承包、劳务企业合作,组建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体化的联合体,共同拓展海外建筑市场。密切跟踪我国多(双)边经贸框架协议,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承接框架协议下建设项目。支持建筑业企业承接我省推动的境外经贸园区工程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以投融资、PPP等方式承揽国际工程项目,推动我省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向高端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我省企业承包的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坚持科技引领
建筑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2020年12月31日前,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扣除。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工法,开发专利和专有技术,因通过技术创新,优化施工方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降低运维费用及延长设计寿命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所产生效益给予必要的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申报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和省企业技术中心,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创建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择优支持各地整合装配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建设综合性建筑科技产业园区,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创新。大力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原则上全面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建筑业企业大力推广应用信息化、物联网、AR等新技术,提高建设和管理科技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装配式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工程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应率先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对建设省、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省、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并可按国家政策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鼓励有条件的旅游设施、园林景观、特色小镇等地采用装配式结构。在农村地区试点推进木结构、轻钢结构、混凝土结构装配式住宅,提高建筑品质、安全性及居住舒适度。(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七、推行工程总承包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实施项目建设,释放市场需求。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由建设单位确定。到2020年,新建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占比,合肥、马鞍山、芜湖、铜陵市达到30%以上,其他市达到20%以上。到2025年,新建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占比,
合肥、马鞍山、芜湖、铜陵市达到70%以上,其他市达到50%以上。各市要结合建设工程市场实际,编制本地工程总承包推广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凡使用银行保函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建立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负面名单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工程预付款支付方式的,履约保证金按合同价款的10%和预付款的下限支付;采用其他支付方式的,鼓励对诚实守信的建筑业企业采用履约承诺替代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健全材料、人工等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应约定施工期内可调整价差材料的范围、材料价格波动的幅度及调整方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保函、保理、保险和担保等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落实好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补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融资。对新成立的装配式建筑等新型企业,金融机构要给予适当的信用类综合授信支持,不要求企业股东提供额外增信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培育产业工人队伍
支持和引导具有一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班组长成立以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木工和装配式建筑施工工种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劳务企业。完善建筑业执业技能标准体系,健全建筑产业工人执业技能鉴定制度。加快省、市级建筑类学院发展,鼓励高等级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同成立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学校。支持各市对照标准、条件和程序,设立建筑产业工人执业技能鉴定站点。定期开展“徽匠”建筑技能大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2019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