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辖市城区国税局机构调整金税工程业务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3〕3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1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省机构调整后金税工程能畅通运行,现将《河南省辖市城区国税局机构调整金税工程业务处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构调整的当月及次月,为避免出现数据混乱,需移交企业的金税工程数据采集、上传与下发数据的接收工作仍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二、新设城区局的稽核系统从机构调整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运行(例:若机构调整的月份为7月份,新设局的稽核系统应从9月份开始运行)。
各市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南省辖市城区国税局机构调整金税工程业务处理方案(试行)
二OO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