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玉米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4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9-27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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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据反映,目前各地对“玉米”征免税政策掌握不尽一致,要求省局予以明确。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玉米属于粮食”范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39号)规定:“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的精神,为统一口径,规范政策,对“玉米”恢复按“粮食”产品征收
增值税。原省国税局闽国税流[1995]128号文停止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