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1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7-3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53号
),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
申报办法
》的宣传、培训、辅导及贯彻实施工作,并结合总局和市局关于推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
一般纳税人)
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统一时间安排,做好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推行工作。
我市
一般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下同)在办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均执行本办法。
二、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
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如下
纳税申报资料: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
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其中《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的样式仍按京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行出口货物
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
纳税申报时,应随同
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样式及报送要求仍按京国税发[2002]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
申报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备查资料不随
纳税申报资料报送。
五、实行不同
纳税申报方式的
一般纳税人均应在
纳税申报期内,按如下要求及时将
纳税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实行
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
一般纳税人,应报送《
申报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和本通知第二条第(一)、(四)款规定的
纳税申报资料的纸介资料;
(二)尚未实行
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
一般纳税人,应报送《
申报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和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三)、(四)款规定的
纳税申报资料的纸介资料。
一般纳税人报送的纸介资料应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另两份税务机关留存。
六、
一般纳税人在装订征税单证和扣税单证时,应分别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样式仍按京国税[1999]090号文件规定执行)。《
申报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第1、5项规定的备查资料,使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装订;第2、3、4项规定的备查资料,使用《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装订。
七、《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油品型号”栏,按照《成品油油品型号对照表》进行填写,仅填写成品油代码。(《成品油油品型号对照表》附后)
八、《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征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和《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市局统一印制。
九、各局执行本通知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东城、宣武、朝阳、海淀、怀柔、涉外6个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自税款所属期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其他16个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自税款所属期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十、各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市局推行《
申报办法
》具体时间安排,认真做好新、旧申报数据的转换工作。(《推行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应准备相关数据情况统计表》附后)
十一、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附件: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略)
2.《成品油油品型号对照表》(略)
3.《推行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应准备相关数据情况统计表》(略)
2003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3〕5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05-13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国税函[2008]1075号),部分内容调整。最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以下内容修订:三、纳税申报资料
(二)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为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需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修订为: (二)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修订为:(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修订为:(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六、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1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调整为——“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略)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略)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略)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略)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略)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略)
8.资产负债表(略)
9.损益表(略)
10.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