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3〕2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1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从2003年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实行市县一体化管理,撤消了县级公司会计核算职能,由各市分公司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据此,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也实行了集中管理模式,即县级会计核算上移到市级分公司。为了支持企业改革,方便企业
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和及时缴纳,同时考虑县级分公司所在地政府的财政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2]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中石化河南分公司
增值税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管理
中石化系统以地市为单位集中统一核算后,县(市)级分公司原税务登记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不变,并可使用原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县(市)级分公司日常的税收管理仍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包括发票发售和税控设备的管理。
二、
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地市分公司汇总所属单位当期销售额并计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得出当期应纳税额;将当期应纳税额按所属各单位销售额占汇总销售额的比重进行分配,得出所属各单位当期应纳税额。所属单位是指地市分公司本部、县级分公司和经营部。
地市分公司在所属县级分公司之间调运成品油作为移库处理,不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进项税额集中在地市分公司抵扣,县级分公司和经营部不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申报
(一)县级分公司必须在每月4日前将上月所属单位的成品油销售数量、销售额按品种填列《中石化县级石油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附件1)报主管分公司和主管国税机关,同时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抄报税。
(二)地市分公司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销售额进行
增值税汇总核算,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在所属单位间按销售额比重进行分配。
(三)地市分公司在每月7日前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中石化县级分公司应交
增值税统一清算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报送地市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在8日前审核盖章,除留存一份外,其余三份退回地市分公司,由地市分公司、县级分公司和县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各留一份。
(四)每月10日前,县级分公司根据地市分公司分配的应交
增值税额,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地市分公司每月10日前对所属单位
增值税款进行统一清算,将所属单位按比例缴纳的
增值税之和作为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向地市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分公司本部承担的应纳税额。
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本通知执行前,各县级分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对企业欠缴或多缴的
增值税税款进行一次清算。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中石化县级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
2、中石化县级石油分公司应交
增值税统一清算表
3、中石化河南分公司本部及地市级分公司核算范围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