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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落实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落实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政办秘〔2018〕29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6 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目录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芜政秘〔2020〕9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落实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落实措施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皖政办〔2018〕46号),顺应全球贸易新变化,稳定外贸发展趋势,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国内消费变革,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拓市场、降成本、创品牌,现就加快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发展方向
(一)对标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做优平台搭建、主体孵化、链条整合、物流配送、要素支撑以及跨境监管等方面的服务;明确芜湖综保区和芜湖高新区为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园,以之为基地,将跨境电子商务打造成为我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二、做强经营主体
(二)着力培育和引进知名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对落户我市且首个整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5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给予相关支持。加大我市跨境电商园区招商力度,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在仓储、物流、融资、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弋江区政府)
(三)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线交易,对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在线交易额或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相关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夯实服务平台
(四)鼓励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全市跨境电商企业开展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商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建设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超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支付平台可达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外汇管理局)
四、建立营销中心
(六)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建立境内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立境外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且年在线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发展产业园区
(八)积极复制推广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政策和成熟经验,加快培育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鼓励各地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立“众创中心”、“本地化服务中心”等跨境电商孵化平台,对经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园区可达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打通国际物流
(九)对邮政公司通过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的跨境电子商务邮件量、快递公司通过合肥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超过50万件的,同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公司可达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芜湖市分公司)
(十)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给予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鼓励跨境电商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用于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保税仓,单个保税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入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保税仓年使用费用超过30万元的,给予实际费用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七、创新监管服务
(十三)便利个人贸易项下外汇资金结算,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便利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申报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建立以动态监测、总量核查和分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跨境电商外汇管理制度,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市外汇管理局)
(十四)落实跨境电商出口退(免)税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取得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定凭证的,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出口报关单及其他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实行免税政策。全面推行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方便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五)建立跨境电商信用评价体系,促进跨境电商经营主体诚信依法经营,指导跨境第三方交易平台制订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消费维权体系,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相关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跨境电商交易环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科技局)
八、强化金融支持
(十六)加强信用保险支持,对跨境电商企业为承保短期信用险向承办机构缴纳的资信调查费给予相关支持。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而承保短期信用险的企业,按照现行信用保险政策给予相关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
(十七)加大信贷支持,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建设营销网络、国际物流、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入园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市商务局)
九、加强人才培养
(十八)注重跨境电商实际操作人才队伍建设,将跨境电商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市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参训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可按1000元/人申领培训补贴。鼓励校企联合建设跨境电商实训基地,加强跨境电商操作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跨境电商技能大赛,对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其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市内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承训机构可达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强化要素保障
(十九)健全跨境电商发展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市级跨境电商发展工作统筹。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密切协作,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细化操作方案,及时兑现政策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保障,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要素支持,创新监管服务,在跨境电商企业培育、园区建设、设施配套、用地保障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出台配套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推动跨境电商更快速度、更高质量、更好效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