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津国税流〔2003〕15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05-30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6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具体税收征管比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津国税一〔1995〕4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5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21号)的规定执行。
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由市局调整后统一印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3]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6]10号
)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第六条“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的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通知
》(财税〔2012〕39号
)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第六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铂金交易,加强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铂金及铂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
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17%)
金额=成交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17%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四、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 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废止】六、 铂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
七、 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
〔(94)财税字第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八、 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九、 黄金交易所铂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