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3〕2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2-05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
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辽国税明电[2003]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对我市
增值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将销售货物的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日)纳税的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