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7-23 云国税退字(1996)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出口企业、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079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未按《
通知
》要求办理或换发新的
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出口企业,在接到《
通知
》后,即到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领取新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并按登记证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于8月10日前报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新获得经贸部批准的出口企业或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海关编码等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在重新办理
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要同时附送经贸部赋予进出口权的批文(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口退(免)税登记申请及专职办税员推存书等有关资料。属换发登记证的,不需附送以上资料。
三、出口企业1996年3月31日前购进货物和1996年4月1日后购进货物,在申报办理退税时须分开申报。4月1日后购进的出口货物,须按规定取得“专用税票”,无“专用税票”的,不予办理退税((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第五条 所列特准退税的12类出口货物除外)。
四、出口企业1996年3月31日前购进货物(即在《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购进未报关出口货物购进盘存明细表》中列明的货物),11月底以后报关出口的,不予办理退税。
五、1996年1-3月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须按《
通知
》规定于8月31日以前按月填写、申报、报送有关凭证,以利审核办理退税。
六、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不论是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实行在生产环节免、抵、退,都暂不实行电子化管理,仍按原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