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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苏地税发[2001]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9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 苏地税规〔2014〕2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近期,一些市、县来电、来文请示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何种发票等问题。根据财税字[200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管理

针对目前营利性医疗机构还不能从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实际情况,为了尽快纳入税收管理,可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料比照事业单位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二、发票管理

(一)根据发票管理规定的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统一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针对医疗机构行业的特点,在发票类别“服务业”下增加“医疗门诊收费发票”和“医疗住院收费发票”2种发票。具体式样附后。

(二)上述2种发票式样,是普通票和电脑票的通用式样。印制普通发票时按规定的式样、规格印制;印制电脑票时,发票的规格可按开票机型确定。

附件:“医疗门诊收费发票”(略)
“医疗住院收费发票”票样 (略)

20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