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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83号 2005.05.2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40号,以下简称《税收管理员制度》)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全面深入地贯彻好总局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根本途径。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除办税服务厅人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统计分析人员之外的税收征管人员。其中,既包括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设置的责任区税收管理员,也包括承担纳税评估等专门管理职责的税收管理员以及根据分类管理原则设置的从事行业税收管理的税收管理员。

二、准确把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省局相关文件之间的衔接关系。总局的《税收管理员制度》主要是从税收管理员这个管理行为主体的角度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而省局此前下发的《税务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苏国税发[2003]153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责任区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4]236号)主要是从责任区的角度来落实税源税基控管的各项工作要求。税务管理责任区是科学有效地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本载体和主要途径。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切实保障税收管理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摸清税源税户的动态变化,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升。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