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市地税政[2001]182号 2001-12-31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金地税法[2007]9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局各直属征管分局、稽查局:
近年来,我市
建筑产业蓬勃发展,外来
建筑企业到我市承揽工程情况十分普遍,促进发我市经济发展,但对统一规范市场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为进一步规范
建筑市场的税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发票使用。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
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建筑业
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各外来
建筑企业一律使用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监制的
建筑业专用发票。各
建筑企业要严格遵守这项规定,使用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金华市
建筑业统一发票”;各建设单位也要遵守《
发票管理办法》中“按规定取得发票”地规定,必须凭我市
建筑业专用发票才能付款,并以此作固定资产的入帐依据。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而付款的建设单位,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暂不核拨款项;属企业单位的,有关固定资产计提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二、加强部门协作。统一规范
建筑市场的税收管理,需要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协作。为保证地税部门对
建筑工程的源头管理,市工程项目招投标交易中心、金东区、婺城区建设局应定期(每季末10日前)向市地税局反馈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市地税局对所反馈的招标
建筑工程进行税源监控,跟踪管理。
三、加强“外经证”报验登记管理。
建筑企业到外县(市)从事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持所在地县(市)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单”,向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所有来我市从事
建筑经营活动的外来
建筑企业,必须到工程所在地所属征管分局办理“外经证”报验登记,建设局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协助地税局通知该外来
建筑企业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外经证”报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