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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增值税
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1]258号
2001-6-25
税谱
®
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增值税
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1〕248号
)文件的规定,现就
增值税
若干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
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51号
)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
;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
。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棉花,应按10%的扣除率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