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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青财农税〔2004〕11号
各市、区财政局:
近年来,我市各级财政征收机关按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依法治税的要求,不断加强对契税征收的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契税收入成为近年来我市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为拉动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以及交易方式的空前活跃,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的各项基础工作,加强税源监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任务。为此,就当前加强契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税款征收管理
(一)
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
实行契税自征的单位,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严格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及征管法的要求,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堵塞漏洞。实行契税代征的单位,要对代征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政策指导,建立对完税单位纳税资料进行审核的制度,按契税自征的要求对完税资料进行审核,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及时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严格减免缓税的管理
对各种减免契税的申请,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进行减免,超越权限进行减免,也不得采取任何变通办法擅自减免税款。对于已出台的违规优惠政策,各市区要加紧清理。纳税人确有困难申请缓缴契税的,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得越权审批缓缴税款,不得擅自放宽权限。对于减免缓税的审批,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不得委托代征单位行使职能。
(三)严格欠税管理
对通知纳税而不按规定期限纳税的,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及时进行清缴,减少新欠。定期检查欠税情况,及时征缴到期的缓税。对历史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缓税。
二、加强税源管理
(一)建立健全商品房税源档案
实行契税自征的单位,要积极开展商品房契税税源登记制度,建立新建商品房档案,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契税税源信息,定期进行全面的采集登记,做到基本资料齐全,税源信息及时准确,起到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征管成本的作用。实行契税代征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与代征单位的工作联系,双方要建立经常性的工作信息交流,建立日常管理与重点税源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及时掌握契税代征情况。
(二)加强契税税源分析和动态监控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根据本辖区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及发展趋势,定期采集和分析契税计税要素的变动情况,开展税源分析,并据此指导征收工作。征管人员要定期到税源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掌握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税源的精细管理,分析影响契税收入的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
三、加强存量房交易契税的管理
(一)全面实行纳税申报最低限价制度
针对当前存量房交易中税款流失问题,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在加强税源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纳税申报最低限价制度,防止税款的流失,保证国家税款安全。各级可参照市本级在加强存量房交易契税征管方面的做法,规范当地存量房交易契税的征管。凡纳税申报价格或评估价格低于最低限价的,均按最低限价计算征收税款,具体计算方法是:房地产交易最低价格=[土地基准价格+房地产造价╳(1-使用年限╳2%)] ╳建筑面积。市本级实行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最低限价政策后,征收形势明显好转,2004年上半年存量房交易的纳税申报单价比2003年同期增长58.57%,征管成交十分明显。因此,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与当地存量房交易成交价格相符合的纳税申报最低限价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的问题,做到应收尽收。
(二)研究完善存量房交易的纳税评估制度
各级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税源信息资料,结合当地存量房税源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典型交易情况的研究,采取可操作的方式方法,对交易过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及时全面的掌握纳税人交易的特点等实际情况,从而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使存量房交易的纳税申报价格,基本符合市场成交价格,杜绝税款的流失。
四、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一)强化税法宣传,培育依法诚信纳税风气
各级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契税政策宣传,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加强契税政策变化的宣传告知,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广泛宣传诚信纳税典型,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社会风气的形成。
(二)规范面向纳税人的办税服务业务
实行契税自征的单位,在加强征管的同时,要经常听取纳税人对办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契税自征的规律,探索契税自征工作的新方法。要在工作中更新观念,不断改进完善工作流程,简化程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实行契税代征的单位,要不断创新服务领域和服务手段,对代征单位反映的契税征管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对纳税人的问题,要热情给予帮助,让纳税人满意。
五、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推进社会综合治税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强与取得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契税征收工作的配合,实行最严格的先税后证制度,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实行契税自征的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房产、工商、税务等单位之间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掌握房地产税源信息,全面提高税源监控能力、征收反映能力和征收管理效率。实行契税代征的单位,要与代征单位之间建立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随时掌握契税征收情况和税款入库进度,形成税收的社会征管合力,增强管理实效。
六、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创新改进征管方式,提高依法治税能力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措施加强对征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征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税收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当前,一要总结契税自征和代征的经验,二要积极研究探索如何加强征管,改变契税征管方式,三要结合契税征管的特点,认真学习借鉴国税、地税等部门的工作经验,四要从实际工作出发,不断更新征管人员的税收征管知识,建立适应当前契税征管形势的征管人员队伍,同时要重视对房地产行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了解房地产行业的生产、经营、交易的特点,提高对税源管理的能力,以适应契税征管工作不断发展的要求。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来源:
青岛市财政局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财农税[2005]8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南区人民政府免缴“百安居”土地契税问题的复函
【青财农税[2003]9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契税委托代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财农税[2005]7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实行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实施意见
【青财农税[2008]2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契税征管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财农税[2003]6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普通与豪华住宅契税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青财农税[2006]1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农税[2010]3号】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6]9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青岛晟高置业有限公司契税退税事宜的批复
【青财农税[2005]10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中划拨土地办理出让时契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农税[2004]7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普通与豪华住宅契税政策的通知
【青财农税[2008]3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契税征管体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