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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年11月28日 冀国税发〔2000〕231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省局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基层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实施办法(试行)

为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诉讼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税务行政应诉的受理与准备

1.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涉税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2.税务行政应诉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法定程序进行。

3.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税务机关负责人应指定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原告是否是本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3)原告因纳税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已经复议程序;

(4)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书面向受诉法院提出。

4.税务机关在对原告起诉状进行审查的同时,要对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以及处罚显失公平的,应当在法庭审理之前,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通知原告和人民法院,促使原告撤诉。

5.税务机关在收到法院送来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1)法律文书的名称;

(2)应诉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3)原告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4)委托代理人的工作单位、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5)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

(6)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证据进行答辩;

(7)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税务机关印章;

(8)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6.按照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要求,在向法院提供答辩状的同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察笔录、现场笔录。

7.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证据保全应向受案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1)需要保全的证据;

(2)证据的所有人;

(3)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事实和理由。

8.税务机关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9.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应当依法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并针对案情或庭审时可能出现的司题,拟定代理词和答辩提纲。

代理词主要就诉讼请求、争执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主张、观点和意见。

二、出庭应诉

1.税务机关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人员。

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

(1)委托单位的名称(被诉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受委托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3)委托事宜;

(4)委托代理权限;

(5)委托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及委托日期。

2.税务机关应诉的委托代理权限一般应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交证据、陈述事实、参加辩论、提起上诉等。

3.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到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时,应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4.参加开庭审理的税务机关应诉人员,应注重仪表,讲究言辞,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原告及原告代理人,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允许,不得中途退庭。

5.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向法庭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申请回避应在案件审理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及时在法庭申理期间提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如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回避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6.在法庭调查阶段,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出示证据及陈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7.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场质证。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8.在法庭辩论中,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应紧紧围绕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证据效力和法定程序等方面展开辩论,阐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原告在辩论中提出的问题逐一加以答复和辩驳。

9.法庭辩论结束后,税务机关的应诉人员应当庭校对庭审笔录,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法庭修正,无误后签字,以示负责。

10.税务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有未被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另案处理,不得与正处在行政诉讼中的原处理决定并案处理。

11.在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如人民法院另有行政裁定的,按照行政裁定执行。

三、上诉、申诉与抗诉

1.税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应于接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接到行政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税务机关的上诉,应书面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1)上诉税务机关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2)被上诉人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或者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

(3)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情况,不服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的理由、事实根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要求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意见;

(5)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6)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人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及上诉日期;

(7)所附规范性文件、证据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上诉状副本的数量;

3.上诉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在第二审程序中,税务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

5.税务机关在上诉时,应按规定向受理上诉状的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6.税务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

7.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

8.税务机关申请抗诉,应向作出行政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书面提出。

抗诉申请书应载明抗诉的理由,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或者行政裁定的基本情况和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四、履行与执行

1.税务机关心须认真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2.对原告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执行时,应按照规定预交执行费。

4.税务应诉案件结束后,应将案件的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归档管理。并将案卷材料副本逐级上报省局。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