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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02                                                    川国税发[1998]40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财税字〔1998〕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对税收征收管理影响较大,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作好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贯彻落实。现就我省对销售额达不到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征税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1998年年检工作在今年6月底以前,对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商业一般纳税人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对年销售额在50―180万元的商业一般纳税人,在1998年底以前,结合各地实际,原则上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三、年销售额的确定,以1997年纳税人实际实现的销售额为准。对1997年内新办的商业企业,经营时间未满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月份换算成全年销售额确定。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