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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返利资金增值税计算问题的批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返利资金增值税计算问题的批复

2004-09-20    甬国税函〔2004〕3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的通知(截至2021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海曙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返利资金税金计算的请示》(甬国税海发〔2004〕5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中规定的“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视同含税收入,在计算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即: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此复。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