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沪国税流〔2005〕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第二款“具体开票规定仍应按照市局沪税政一〔1994〕23号、沪国税流〔1995〕4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执行”的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第二款中“具体开票规定仍应按照市局沪税政一〔1994〕23号、沪国税流〔1995〕3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第二款中“具体开票规定仍应按照市局沪税政一〔1994〕23号、沪国税流〔1995〕3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执行。”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第二款中“具体开票规定仍应按照市局沪税政一〔1994〕23号、沪国税流〔1995〕3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执行。”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第二款中“具体开票规定仍应按照市局沪税政一〔1994〕23号、沪国税流〔1995〕3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执行。”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文中“具体开票规定仍应按照市局沪税政一〔1994〕23号、沪国税流〔1995〕3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执行。”废止或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国税函〔2005〕10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发生升水或贴水,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割结算单》中所注明的升水、贴水的数量和金额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单独列明。
具体开票规定仍应按照市局沪税政一[1994]23号
、沪国税流[1995]4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