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5〕95号 2015-12-17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 沪财发〔2020〕17号)规定,《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 沪财税[2011]97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
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
沪财税[2011]97号
)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
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2月17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