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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工业性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工业性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445号 2001.12.29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规范工业性加工业务的结算凭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支付加工费时,必须向受托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受托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时,应主动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受托加工企业不具备持票资格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代开。

三、受托加工和委托加工企业使用白条、加工合同或以职工工资等形式结算加工费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