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空白处使用权归属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07-23 桂地税函〔2003〕4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空白处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局关于经批准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能否在冠名发票空白处发布广告或向广告商提供其使用权归属,并以此取得收入的问题。由于此事涉及各种关系较为复杂,总局对此要求我们持谨慎的态度,在我区地税局尚未制定出相关制度、办法之前,暂不批准企业在冠名发票上做广告。
二、你局关于能否出卖广西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上空白处使用权用于发布广告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管理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的管理工作。国家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
发票管理工作”。而“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了维护发票的严肃性,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之前,税务系统统一发票空白处使用权不能出卖给广告商。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