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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3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文件目录的通知(截至2021年6月30日)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年1月2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甬地税二[2004]94号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批租、拍卖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从取得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官网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